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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卖保险合规吗

来源 2020-09-29 17:16:48 财经新闻

  本报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等技术在保险行业不断深入运用,互联网保险业务快速发展,但也出现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给行业和监管带来挑战。

  为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日前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定义

  此次《办法》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和发展规律,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强调,保险机构应通过其自营网络平台或其他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互联网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服务,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

  为非保险机构划定五条红线

  互联网保险业务涉众面广、模式众多、问题复杂。《办法》将防范化解风险放在首位,要求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原则,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非保险机构的禁止行为。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当前有一些传统保险机构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根据《办法》规定,上述营销宣传行为仅持牌机构才能开展。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经过持牌机构同意和授权,并由机构统一制作,从而最大程度保证从业人员的诚信和专业水平。

  险企承担客户信息保护主体责任

  《办法》还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应优先选择形态简单、条款简洁、责任清晰、可有效保障售后服务的保险产品,并充分考虑投保的便利性、风控的有效性、理赔的及时性。此外,互联网保险产品应符合风险保障本质、遵循保险基本原理、符合互联网经济特点,做到产品定价合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进行噱头炒作、不得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承担客户信息保护的主体责任,应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防范信息泄露。未经客户同意或授权,保险机构及合作机构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所提供保险服务之外的用途。(新华中新)

(文章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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