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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迎大修

来源 2020-10-20 13:17:04 财经新闻

  自1995年实施,经历2003年大幅修订、2015年微幅调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将再迎大修。

  日前,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下称《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此次修改,央行指出,近十余年来,中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商业银行法》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8月末,全国银行业资产规模达304万亿元,其中商业银行合计251.8万亿元。

  业内人士最关注的是,未来伴随《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总资产逾250万亿的商业银行市场将会受到怎样的影响?

  严限区域性银行跨区经营

  《修改建议稿》首先对适用范围进行了延展。

  根据现行《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主要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三类。”

  而在《修改建议稿》中,商业银行被定义为“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的村镇银行等其他类型商业银行。”这意味着,村镇银行首次被纳入该法律适用范畴。

  除此之外,区域性银行本地化经营原则也在《修改建议稿》中得到明确:“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银行类型、规模和业务实际,制定特色化、专业化的发展战略。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应当在住所地范围内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指出,此次将城商行和农商行服务本地的要求上升到商业银行法层面,充分体现重视程度。

  金融科技行业资深观察人士毕研广认为,从宏观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对商业银行自身的保护。一般来讲,城商行、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并不大,与股份制银行和六大行相比相差甚远。资产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一旦跨区域开展业务很容易引发风险。所以,要求区域性银行在本地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

  可自主协商确定存贷利率

  业内人士较为关注的是,此次《修改建议稿》提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对比现行的《商业银行法》,后者相应内容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利率。”

  对此,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修改建议稿》体现了充分放权,尊重商业银行自主经营的权利,减少行政约束。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尊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比如利率,不管是存款的利率还是贷款的利率,都可以与客户协商后确定。

  “银行与客户自行协商存贷款利率符合利率市场化改革方向。对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是否是民间借贷有不同的理解,《修改建议稿》提出的说法有助于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研究员娄飞鹏直言。

  毕研广进一步指出,自主协商利率,可以真正地照顾到小微企业,因为每个企业和个人的条件不同、承受度不同、用款周期和额度不同。自主协商是把整体的利率定价交给企业本身,遵循市场定价原则。

  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央行在起草说明中指出,修订现行《商业银行法》,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修改建议稿》在公司治理、股东资质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修改建议稿》新设第三章“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增设股东义务与股东禁止行为。具体而言,商业银行股东需履行以合法自有资金投资商业银行、向商业银行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尽职行使股东选举权及遵守关联交易相关规定五项义务。

  同时,《修改建议稿》对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禁止行为作出明确,包括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因提供虚假材料、不实陈述或者其他欺诈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不满五年等五项行为。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不得以非自有资金出资;虚假出资、循环出资、抽逃出资;滥用股东权利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商业银行、其他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以不正当手段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修改建议稿》,其在大幅提高了罚款上限的同时,扩充了违规处罚情形,增设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罚则。与此同时,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提高罚款上限,增强立法执行力和监管有效性。

  维持分业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此前市场多次呼吁放开并规范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以拓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以和债转股、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等政策鼓励性业务相呼应,但从《修改建议稿》来看,仍然沿用了此前的表述:

  “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今年“两会”期间,有银行业代表委员指出,实践中,银行控股券商、保险、基金等非银金融机构已成为事实,但目前中国对于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的具体事项,通过“依据国家特别规定、采取个案审批的方式”进行,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建议《商业银行法》修改允许商业银行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

  某银行业人士表示,此次《修改建议稿》并未作出调整,释放监管对银行混业经营持审慎态度,坚持银行分业经营;毕竟银行入股参与券商业务,不仅为增加银行盈利,还涉及行业竞争格局、发展,宏观审慎管理,监管等多方面问题,较为复杂。

  娄飞鹏直言,从金融业发展实际情况看,目前国内大型银行和部分全国性股份制银行都通过成立或控股非银行子公司的方式成立金融控股集团,也有互联网机构、实业主体、非银行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控股集团,通过这种方式也可以实现混业经营效果。此外,发展直接融资,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是未来中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维持分业经营也有助于改革的实施。

(文章来源:城市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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