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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带亲友开车10公里偷苹果

来源 2022-12-12 06:00:59 国内新闻

山东济南,一女子与两个朋友驱车十几公里,到一果园摘苹果时,主动报警声称自己到果园买苹果,果园主人却拦住不让离开。民警到场后,女子却语出惊人说道“摘苹果没被抓到才叫偷,抓到并给钱了就不算偷!”那这算偷么?民警给女子上了一课。

事情是这样,女子李某路过一果园处时,因见苹果长得很好,于是先后两次在果园处摘了些苹果回家吃。尝过味道不错后,李某又于事发当天带上十几个麻袋与两个朋友,驾车十几公里,再次来到果园处摘苹果。果园主人将其拦住后本想自己报警。不曾想,李某却主动报警了。李某报警时声称自己是来买苹果的,当时接警工作人员还以为是真的。可民警赶到现场后才得知,李某等人根本不是来买苹果的,而是来偷苹果的。可面对民警的批评,李某却语出惊人地说道“如果我摘苹果后,没被果园主人抓住才算偷。抓到给钱了就不算是偷!”

果园主人称,抓住现行时,李某等人一共摘了五六十斤苹果,之前的还没计算。目前,李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而另外两人由于是第一次,且违法情节轻微,因此只对其批评教育,但未作出处罚。

1、有网友表示,李某是在装疯卖傻,她作为一个成年人,不可能不知道不问自取视为偷也,这个连三岁小孩都知道的道理。

也有网友调侃道,如果按照李某这个思维逻辑,大家可以趁她家里没人时,天天去搬东西,抓到就给钱,抓不到就是我的了。

笔者认为,调侃一下可以,但千万别这样做,否则就是盗窃行为,事后给钱只能当作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从轻处罚情节而已,不会影响行为的定性。

2、总而言之,大家一定要记住一个道理,在财物主人不知情时,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就是盗窃。无论事后怎么强词夺理或狡辩,都没有任何作用,都必须受到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由于李某的行为,属于盗窃且已经不是第一次作案,因此警方对其作出治安拘留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3、那么另外两人为什么没被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同时还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者,如属于情节特别轻微的,且具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可不予处罚。

具体而言,由于另外两人是第一次作案、盗窃财物价值不大,属违法情节轻微的,且也已赔偿果园主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因此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对两人批评教育,不予处罚。但李某不同,李某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因此其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后,还是那句老话“勿以恶小而为之!”想吃水果咱就花钱买,千万不要因贪小便宜,而做出既违法又丢人的行为,否则事后如何狡辩都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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